——按時保質完成國外貸援款項目公證審計任務,有效維護了國家信譽。各級審計機關認真履行國外貸援款項目年度對外公證審計職能,按照時限要求對外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促進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得到相關國際組織的認可和好評,有力維護了國家信譽。
——揭露和查處違法違規(guī)問題,促進利用外資主管部門加強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及時揭露和查處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guī)問題,促進相關部門積極整改,規(guī)范管理,強化約束,推進項目順利實施,較好發(fā)揮了審計監(jiān)督的威懾作用。
——積極提出審計建議,促進合理有效利用外資以及建立健全相關體制、機制和制度。在具體項目審計中,及時揭示利用外資的相關行業(yè)、有關工作存在的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深入查找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建議,促進整改完善;在對利用外資相關主管部門的審計中,持續(xù)關注政府外債管理情況和外債安全,促進主管部門將全部政府外債納入預算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了外債管理體制。
——積極開展利用外資項目績效審計,促進提高外資利用水平,發(fā)揮外資項目實際效益。如組織開展了100個已完工世亞行貸款項目效益審計調查、50個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效益審計調查、“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調查、19省農村飲水安全狀況審計調查、全國政府外債管理情況審計調查、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情況審計調查等績效審計項目。在組織實施這些項目過程中,既關注項目財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又關注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果,項目建設與運營目標實現情況,以及項目對資源環(huán)境的影響等,促進項目建設和運營目標的實現,促進切實發(fā)揮好項目的應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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