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下稱“陵水縣”)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前,根據(jù)縣委、縣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和縣委組織部的提請,陵水縣審計局對全縣11個鄉(xiāng)鎮(zhèn)116個村(居)民委會員主任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審計,探索了基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路徑,總結了一些做法和經驗。 一、加大領導力度、廣泛開展審前動員宣傳??h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這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為組長,縣委組織部、縣紀檢監(jiān)察局、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對這項工作進行具體的部署和協(xié)調,及時了解和掌握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采取有力措施,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加大宣傳力度??h委組織部、縣紀檢監(jiān)察局、縣審計局、縣財政局和各鄉(xiāng)鎮(zhèn)相互配合,深入各村(居)委會進行廣泛宣傳,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座談會,著重提高群眾對基層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可度,爭取在審計工作中得到廣大群眾的支持。 二、細化審前調查、統(tǒng)一制定方案。一是做好審前調查摸底工作。從成員單位抽調4至5名人員分成6個小組,分別對各村(居)委會進行審前調查摸底,主要了解其人口、產業(yè)結構、計劃任務、“兩委”班子成員的任職時間、經濟總量、拆遷補償以及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為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打好基礎。二是詳細制定實施方案。把任職時間長、所在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總量大、群眾反映問題多的村(居)委會主任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三是明確審計重點。著重關注各項惠農支農政策落實情況,尤其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情況,以及耕地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征地補償費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況。 三、大膽借用社會審計力量、科學實施??h審計局第一次開展對基層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無經驗可鑒,無模式可依,時間緊任務重,且審計力量嚴重不足,面對這些實際問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以縣審計局為主導,聘請中介機構協(xié)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參與。中介機構安排人員不少于20人以及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成立10個審計組,由審計局業(yè)務骨干分別擔任組長,對116個村(居)委會分批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二是統(tǒng)一培訓、統(tǒng)一要求。在審計實施前,對所有審計人員進行了培訓,講解審計實施方案,學習相關農村工作政策法規(guī),分析審計可能面對的困難,并對審計工作提出時間要求、質量要求、報告要求等。 四、緊盯村官權利運行、查處村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審計查出各類違規(guī)金額260.02萬元,并針對各村(居)委會存在未設置專戶對土地補償款進行核算、固定資產管理不規(guī)范造成資產損失、財務資料檔案缺失、會計科目使用不準確、報銷手續(xù)票據(jù)審核不嚴等共性問題,并結合各村(居)委會的實際情況加強審計分析,提出審計建議,即要求各村(居)委會要準確、及時、完整編報會計報表,定期向財政部門上報,并向全體村民公布;開設征地及拆遷補償專戶,專門用于核算征地補償資金,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管理和盤點制度,年終全面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對集體資產進行產權登記,確保集體資產情況的真實性;加強對村(居)委會債權債務的管理,建全追繳及清償制度,核實債權債務存在的真實性并及時清理等。 五、以審計成果引導基層選舉。一是通報審計情況,推動責任追究。分析報告和單個結果報告報送領導小組組長、各成員單位及各鄉(xiāng)鎮(zhèn),分析報告抄送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根據(jù)審計結果及相關線索,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對各村(居)委會有關干部進行責任追查,3名村(居)委會干部受到黨紀律處分,2名村(居)委會干部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二是利用審計結果引導群眾民主選舉。縣委組織部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按審計建議組織各村(居)委會嚴格整改的同時,將審計報告在各村(居)委會予以公布,引導群眾對村(居)委會干部的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為村(居)民用好手中的選票提供判斷和參考,為村(居)委會干部的民主選舉提供保障。審計報告公布后進行選舉,43名村(居)委會支委書記、36名村(居)委會主任沒有得到連任。 六、大膽探索,正視瓶頸。開展村(居)委會主任經濟責任審計中,既要積極探索,又要正視審計面臨的瓶頸。一是基層審計環(huán)境差,被審計主體法制意識淡薄。由于基層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宣傳力度不夠,沒有形成氛圍,社會各界對它的認識也不一致,所以審計工作的環(huán)境不理想。有的群眾認為審計只是搞形式走過場,有的則認為是政府故意挑刺找毛病等等,在審計過程中有些干部和群眾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家族勢力大的村干部會甚至采取各種手段百般阻撓,審計工作進展不太順利。二是法律體制未成形。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國務院糾風辦下發(fā)的《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農經辦〔2005〕12號)規(guī)定:“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農村經營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沒有設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安排農業(yè)服務中心組織實施”。 但從實際情況看,由農業(yè)部門牽頭負責這項審計工作根本無從開展。三是審力不足。縣級審計機關因自身條件所限,村(居)委會點多面廣,力不從心,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這項工作的開展和成效。四是村(居)委會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審計操作程序、審計評價標準、結果運用辦法,其評價和結果勢必出現(xiàn)差異,難以達到審計工作客觀公正的要求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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