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何苗
實習記者 吳靖 上海報道
7月28日,審計署官方公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該《細則》由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資委七部門聯合印發(fā)。
《細則》共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
《細則》在審計對象方面,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作為審計對象的范圍,首次明確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并對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一些關注度極高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這是一個重要進步,國企領導的離任審計對國有企業(yè)的規(guī)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對外界介紹,目前,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各級次、各類別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全面展開,包括省部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已常態(tài)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輪審制度。
此次《細則》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小組組長可以由同級黨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并設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擔任,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
在審計內容上,《細則》確定了地方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經濟決策情況、本地區(qū)財政情況、地方債的舉借和風險管控情況、環(huán)保、政府投資重大項目決策、重大專項資金監(jiān)管、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及黨風廉政第一責任人職責等。其中,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經責審計還包括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國企領導經責審計加入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等。
竹立家認為,《細則》規(guī)定的審計內容結合了當前反腐敗大環(huán)境,比以往更加充實和接地氣,對權力的規(guī)范性進行細化,符合改革精神。
張通認為,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仍面臨一些問題,少數地方尚未按要求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門組織領導機構,此外,各級各類領導干部的經濟職責權限不夠清晰、考核評價體系不夠完善、缺乏明確具體的問責規(guī)定等,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評價和結果運用等方面質量。
竹立家表示,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考核任用中所占分量在不同地區(qū)和部門執(zhí)行中會有一定的差別?!叭绻洕熑螌徲嫵霈F了問題,那么不僅不能升遷,還有可能降職甚至于被調查處分,這么看來經濟責任審計很重要。”他說,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離任審計是最后的把關,所以加強離任審計是關鍵。
財稅專家、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何振一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經責審計在目前干部考核任用中占的分量很重,但是分量多少不好說,“但如果審計一旦出現問題,百分百地不能升遷,這是一個決定性因素”,他說,但離任審計很重要,要加大力度,督促干部在職期間要認真負責地考慮到事情的后果。(編輯 孫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