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審計調查結果
(2008年6月4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署2007年對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合肥、濟南、長沙、廣州、南寧和成都11個市及其所轄28個縣(市、區(qū))(以下簡稱11城市)2004至2006年(以下簡稱3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相關政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F(xiàn)將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1城市3年度共辦理劃撥用地31 910.69公頃,出讓用地86 773.34公頃,合同出讓金總金額3566.19億元;征收出讓金3510.35億元,其中按規(guī)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有3423.99億元,占97.54%;實現(xiàn)土地出讓凈收益2618.69億元,其中按規(guī)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的有754.56億元,占28.82%;支出出讓金3296.59億元。截至2006年底,出讓金累計結存462.38億元。
審計調查結果表明,11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夠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土地管理、調控等政策,逐步健全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強化國有土地使用權供應和出讓金征收使用管理,改進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促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出讓金收支管理的逐步規(guī)范。
(一)土地的市場化供應機制初步建立。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及相應管理制度。11城市都設有專門的土地儲備和交易機構,逐步建立了土地出讓的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制度。有的地方還制定了土地出讓操作規(guī)范。北京市自2006年起對全市土地實行了一級管理和集中供應。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建設注重加強供地前的規(guī)劃管理與控制,堅持優(yōu)先開發(fā)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設施,先行安排拆遷居民住房。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化配置比例有所提高。11城市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出讓土地面積占出讓土地總面積的比例3年度分別為26.94%、49.25%和32.51%,土地出讓凈收益總額平均占到同期一般預算收入的26%。
(二)出讓金征收使用管理逐步加強。
一是出讓金征收力度加大。11城市3年度出讓金按期征收比例達到94.08%。部分城市對以前年度用地單位拖欠的出讓金進行了清繳,長沙市規(guī)定對欠繳出讓金的單位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請。二是出讓金財政管理有所加強。11城市均設有出讓金財政專戶,將絕大部分出讓金納入了專戶管理,其中重慶市將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凈收益全部納入了基金預算管理。北京、成都等市糾正了由非財政部門收取出讓金的做法。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基本能夠按照規(guī)定用途安排使用。11城市3年度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2108.24億元,提取農業(yè)土地開發(fā)資金56.86億元,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28.50億元。
(三)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基本到位,多數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一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所改進。11城市政府2004年按國家統(tǒng)一部署對以前年度拖欠、截留和挪用的征地補償資金進行了檢查、清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監(jiān)管,并采取留地、就業(yè)、移民、入股分紅等多種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此次審計調查抽查了38個征地項目的補償安置資金到位情況,延伸了64個農村經濟集體組織,走訪了686戶被征地農民。被抽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到位補償安置資金22.29億元,實際到位20.01億元,占89.77%;被征地農民應收到補償款8438.63萬元,至審計調查時實際收到8253.98萬元,占97.81%;89.47%的征地項目執(zhí)行了“兩公告一登記”(即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二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合肥、濟南、廣州和成都8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合肥、成都、濟南和天津4城市3年度平均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6.68%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
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11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欠征、減免和違規(guī)管理使用出讓金等問題,一些地方違規(guī)協(xié)議出讓經營性用地、“以租代征”農民集體土地和拖欠挪用征地補償資金等問題時有發(fā)生。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國有土地資產收益的安全完整和對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天津、長沙、南寧、成都、哈爾濱、上海、合肥、廣州和濟南9城市違規(guī)減免、變相減免出讓金47.88億元,占9城市出讓金征收額2204.61億元的2.17%,其中以先征后返、為用地單位繳納出讓金以及降低地價出讓等方式變相減免出讓金25.34億元,占52.92%。個別城市還為招商引資向企業(yè)“零地價”出讓工業(yè)用地。
二是天津、重慶、南寧、哈爾濱、濟南、上海、成都、合肥、長沙和廣州10城市的用地單位拖欠出讓金173.27億元,其中有的城市的國土部門還在用地單位欠繳出讓金的情況下違規(guī)向其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是108.68億元出讓金未按規(guī)定納入財政管理,占11城市出讓金征收額的3.09%。其中,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等非財政部門收取出讓金86.34億元,而且均未按規(guī)定將其上繳財政納入專戶管理;政府“以土地換項目(主要是以前年度完工的市政工程、政府辦公樓等)”,用出讓金直接抵頂項目工程款22.34億元。
四是土地出讓凈收益1864.11億元未按規(guī)定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占11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總額的71.18%。
五是違規(guī)使用出讓金83.73億元。其中,挪用于建樓堂館所和彌補經費等52.33億元,出借和對外投資等31.40億元。
(二)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少數城市拖欠、出借征地補償資金5.61億元。其中,拖欠4.44億元,出借1.17億元。
二是少數城市欠收、挪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51.17億元。至2006年底,尚欠收25.97億元,累計出借的18.70億元中有2.63億元未收回,委托金融機構投資理財的6.50億元有5.50億元中未收回。
另外,截至2007年9月底,11城市中尚有3城市未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三)土地出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違規(guī)協(xié)議出讓130宗共689.88公頃經營性用地。按照監(jiān)察部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guī)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對于此前市、縣政府已進行了前置審批或者已與開發(fā)商簽訂書面項目開發(fā)協(xié)議的經營性用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可在2004年8月31日(以下簡稱“8.31”)前繼續(xù)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之后不得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然而,有的城市將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的經營性用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的經營性土地在“8.31”之前予以協(xié)議出讓;有的城市在“8.31”之后仍以“歷史遺留問題”、招商引資和舊城改造等為由或將出讓合同日期倒簽為“8.31”之前協(xié)議出讓經營性用地。
二是“以租代征”農民集體土地1541.05公頃建高爾夫球場和別墅。如有的地方租用農民集體土地并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的規(guī)定于2004年1月后開工建設高爾夫球場。有的用地單位以建設生態(tài)農業(yè)名義租用農民集體土地修建別墅向社會銷售。
(四)土地儲備貸款發(fā)放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有的土地儲備貸款抵押物不實,有的土地儲備機構貸款金額過大而還貸能力不足。
二是土地儲備貸款被挪作他用。一些城市的土地儲備機構將主要以貸款方式取得的土地儲備資金共142.36億元用于股權投資、出借和市政設施建設等。
三、審計建議
針對這次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審計署建議:一是有關地方政府應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出讓金及土地供應管理。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規(guī)定,清理欠收的出讓金,停止以各種理由減免或變相減免出讓金;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管理,接受同級人大監(jiān)督;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農民集體土地建設高爾夫球場、別墅,以及擠占挪用出讓金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二是金融監(jiān)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應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管理,控制貸款風險。金融監(jiān)管部門應參與確定土地儲備機構的貸款規(guī)模,實施總量控制;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貸款、償還能力和擔保機構擔保能力的審核,審慎發(fā)放土地儲備貸款,同時應加強對儲備貸款的用途監(jiān)控。三是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應充分重視、積極探索、進一步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尚未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地方,應按照國務院要求盡快建立這項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保障范圍;已建立這項制度的地方,應繼續(xù)完善保障機制,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應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jiān)管,確保資金足額落實、合規(guī)使用。
四、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對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有關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已經或正在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一是積極整改違法違規(guī)問題。截至2008年1月底,11城市已收回被挪用、出借、返還和欠征的出讓金68.27億元,收回被挪用、欠收的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2.93億元,歸還被挪用的土地儲備貸款9.72億元,有的城市還收回了部分違規(guī)出讓的土地。二是規(guī)范出讓金管理。有的城市已將未按規(guī)定納入財政管理的出讓金納入財政管理、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納入基金預算管理。三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大部分城市還結合整改,制定和修改了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實施細則、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