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審計署駐鄭州特派辦在試行的基礎上正式印發(fā)了《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情況審理工作試行辦法》,將審計實施方案部分審理內容提前至編制階段,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治療”,為審計項目后續(xù)的審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確保審計質量。
審理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情況有利于關口前移。審計項目審理工作主要基于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執(zhí)行及根據(jù)執(zhí)行結果編制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三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提前審理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情況,有利于促進審計組緊緊圍繞審計工作方案的目標和內容開展審前調查、提高審計實施方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指導審計實施工作。
該辦要求法規(guī)處審理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情況時做到“三對照”:一是對照該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側重檢查審計實施方案提出的審計工作目標、范圍、重點是否與審計工作方案一致并進行了細化;二是對照6號令的規(guī)定,主要審理其要素是否齊全,以及審理其內容的完整性、編制的合規(guī)性、主要事實表述的清晰性和涉及法規(guī)的正確性等方面;三是對照該項目已撰寫并上報的審計信息與審計實施方案的一致性。
此外,該辦法要求審計實施方案須提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重點研究、審定審計實施方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還就項目處室需向法規(guī)處提供的資料及其在會議上需要陳述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吳廷春 吳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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