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客觀、科學、規(guī)范地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近日,山東省濟寧市審計局制定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試行辦法,公布了縣(市、區(qū))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等3類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全面推行經濟責任審計打分制度。 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類型、原則、內容、標準和程序,并針對縣市區(qū)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及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側重點分別設立了評價指標和計分標準,使評價指標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可比性。 評價包括單項結果評價和綜合評價:單項結果評價涉及領導干部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經濟政策情況、重大經濟決策規(guī)范性、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等7項指標,按照一定標準設立了3類等次;綜合評價則依據(jù)單項結果評價等次評定的結果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綜合評定為好、較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7個單項結果評價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并且第一等次數(shù)量達到70%以上的方能定為“好等次”;出現(xiàn)單項結果評價中超過50%為第三等次;被審計領導干部有嚴重經濟違法違紀問題、審計整改大部分不到位或提供虛假審計資料等情形的,則綜合評價為“較差等次”。綜合評價意見及評定等次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反映。(鄭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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