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被審計單位全面整改審計查出問題,提升審計監(jiān)督效能,日前,山東省審計廳制定出臺《審計整改約談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并進一步明確了約談的適用情形、組織方式、類型和程序等。
《辦法》指出,審計整改約談主要適用于被審計單位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執(zhí)行、逾期仍不執(zhí)行的,以及被審計單位未落實其他審計結論、審計機關要求其限期落實、逾期仍未落實的情形。約談分為重點約談和一般約談兩類,重點約談主要適用于重點審計項目或重大審計事項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整改不到位數額或者影響較大的,整改態(tài)度不積極,故意拖延整改,措施不力的,以及屢審屢犯問題仍不整改的情形。重點約談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其他廳領導主持,一般約談由分管廳領導主持。《辦法》明確,約談以個別談話為主,對審計發(fā)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可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執(zhí)行處負責約談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在實施約談3日前,向被約談單位送達約談通知書,告知被約談單位和人員、約談事由、約談時間和地點,以及被約談單位需就約談事項作出說明等。約談后,形成約談紀要,經領導審簽后印發(fā)被約談單位,并存入審計項目檔案?!掇k法》還規(guī)定,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被審計單位,經廳長批準,可直接提請政府或者建議紀檢監(jiān)察、組織、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此外,《辦法》還設計了約談審批單、約談通知書、約談記錄、約談紀要等相關文書參考格式和范本。
《辦法》的發(fā)布實施,填補了山東省審計約談制度的空白,健全了審計整改法規(guī)體系,有利于審計機關督促、提醒、告誡職能的發(fā)揮,有利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跟蹤問效,為進一步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職能提供了新的、更有力的抓手。(樊宇明 鄭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