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8月17日公布了2014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公告顯示,住房保障政策體系逐步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安居工程建設總體情況較好。但審計也發(fā)現(xiàn),一些項目和單位還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被套取或挪用的資金超過98億元。(8月18日《新華每日電訊》)
雖說2014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總體情況較好。但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被套取、挪用近百億元,顯然不是小問題。從審計結果來看,這些專項資金被用于發(fā)放工資、彌補辦公經(jīng)費,出借、還貸、投資理財、財政周轉,甚至被用來自身經(jīng)營、修建職工宿舍和辦公樓。本該用于廣大住房困難群眾的專項資金被小團體套取、挪用,甚至被人中飽私囊,國家保障房政策在一些地方被大打折扣,民眾的住房尊嚴何處安放?在我看來,保障房政策在某些地方變形走樣,不僅要公布審計結果,而且要整改問題,對套取、挪用保障房專項資金的單位與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乃至司法程序。
實際上,不僅去年某些地方執(zhí)行保障房政策不給力,審計署公布的2013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果也表明,一些地方和單位挪用和騙取工程資金93.7億元。一些地方拿了中央專項資金卻轉身挪作他用,不愿蓋保障房,有的單位甚至套取保障房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被套取、挪用的金額不斷擴大,地方政府對群眾的住房保障責任何在?
雖說住房消費已經(jīng)進入了市場化時代。但是群眾的自住房,實際上帶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讓群眾“居者有其屋”,政府責無旁貸。給困難群眾提供保障房源,是政府應有的責任擔當。正如上海社科院專家盧漢龍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對公眾的恩賜,而是一種公共職責的承擔。雖說政府建設保障房,增加了財政負擔,減少了土地出讓收入,但是給困難群眾提供優(yōu)良住房保障服務,讓群眾享有基本的居住尊嚴,是政府的本分。地方政府沒有理由回避保障房供給責任。政府在保障房建設、供給方面須加大力度、加快進度,并持續(xù)給力。像最低生活保障一樣,做到應保盡保。
與套取、挪用保障房資金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不少地方對商品房開發(fā)很賣力。一方面,商品房立項、建設如火如荼;另一方面,低收入群眾渴盼的安居工程建設跟不上。即便是勉強劃撥了保障房用地,蓋了保障房,不少地方的保障房項目也存在選址偏遠,配套缺乏,入住率不高的情況。住房配置呈現(xiàn)冰火兩重天的尷尬局面,某些地方政府實際上是選擇性作為。近百億元保障房專項資金被挪用,不過是某些地方選擇性作為的一個縮影而已。
既然中央部委和各省市簽訂有保障房供給協(xié)議,中央安排了專項資金,就要把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審計署、住建部、國土部等部委要督促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完成保障房建設和供給任務,對于套取、挪用保障房資金者,不能停留于曝光、整改,而要明確罰則,啟動問責程序。該處罰就處罰,該處分就處分,觸犯了國家法律,還要啟動司法程序。同時,改革績效評價機制,撕下形象工程與GDP里看政績的老黃歷,多從民生角度考核官員政績,通過科學政績評價的力量督促地方履行保障房供給責任。地方政府除了從數(shù)量上完成保障房建設任務以外,還要注意保障房選址與配套設施完善,提高保障房建設質量,確保保障房項目的成色,并把有限的保障房“精確”分配給困難群眾,讓保障房政策真正惠及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