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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證明,地方審計機關的經(jīng)費和資產(chǎn)由同級政府發(fā)放和管理,審計部門職能人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亦由同級政府任免和管理,無論如何也很難令他們超然于各種利益糾葛之外。這樣的管理體制其實是希圖以“派生權力去監(jiān)督原權力”,相當不科學。
12月8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fā)《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其配套文件,涉及“審計全覆蓋”等重要內(nèi)容,比如對黨政一把手同時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等改革。目前已在江蘇、浙江、山東、廣東、重慶、貴州、云南等7省市展開試點。
不用說,“黨政同責、同責同審”,是這次審計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所謂“審計全覆蓋”,如果不對黨政一把手同時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并以此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jù),那么就不可能做到“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chǎn)、國有資源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依法接受審計、配合審計”。
當然,這需要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障。令人欣慰的是,這次的《框架意見》提出,未來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經(jīng)費預算、資產(chǎn)等均由省級統(tǒng)一管理,重大事項要向上報告,形成獨立的監(jiān)督體系。無疑,這樣一種人財物垂直管理的體制,將從根本上保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擁有足夠的底氣去實施審計全覆蓋,真正做到“黨政同責同審”。
這樣的制度設計,體現(xiàn)了科學與務實的精神。我們必須承認“理性經(jīng)濟人”天然具備自利、自保屬性這一客觀現(xiàn)實。實踐證明,地方審計機關的經(jīng)費和資產(chǎn)由同級政府發(fā)放和管理,審計部門職能人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亦由同級政府任免和管理,無論如何也很難令他們超然于各種利益糾葛之外。這樣的管理體制其實是希圖以“派生權力去監(jiān)督原權力”,相當不科學。
上述審計改革思路,實際上有點借鑒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的做法。司法講究一定層面的獨立性,以確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司法活動?!犊蚣芤庖姟芬笪磥淼胤綄徲嫏C關人財物收歸省級政府管理,就是為了確保這一獨立性的實現(xiàn),讓同級黨政機關和黨政領導“沒法干預”,讓同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有法審計”。
與此同時,《框架意見》還要求省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要報審計署備案,審計機關的重大事項和審計結果必須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同時抄報同級黨委和政府,上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考核。這就從制度層面最大限度地確保了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也包括省級審計機關——能夠獨立開展工作,實現(xiàn)“全覆蓋”。這其實跟紀檢系統(tǒng)的垂直化改革也是一個道理。
當然,要求審計機關形成獨立的監(jiān)督體系,并不是說它自己就不需要監(jiān)督制約了。《框架意見》在這方面也有明確要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社會公眾是監(jiān)督審計機關的主體。這自然還需要一系列的備案制度、抄送制度、信息公開與保密制度等等措施加以確保。相信有關審計改革框架意見及其配套文件,對此將有所安排。(朱達志 成都商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