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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有關規(guī)定(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7年11月28日】
【來源:國家信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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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信息分類:制度文件

    名 稱: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有關規(guī)定(試行)

    文 號:國信發(fā)〔2016〕17 號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廢止日期:

    效 力:有效               發(fā)布機構:國家信訪局

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

受理辦理工作有關規(guī)定(試行)

    根據(jù)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際,就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信訪事項的登記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網(wǎng)上信訪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均應及時登記。

    (二)信訪事項登記應客觀真實、準確規(guī)范,包括信訪人基本情況、反映事項概況、受理辦理過程等相關要素。

    (三)信訪事項登記錄入系統(tǒng)應與國家信訪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互通,并應實現(xiàn)全系統(tǒng)的網(wǎng)絡聯(lián)通。

    (四)對發(fā)現(xiàn)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置。

    二、信訪事項的受理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的原則,負責受理本機關職能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受理后應以書面、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二)對檢舉、揭發(fā)類事項,應按照紀檢監(jiān)察工作相關規(guī)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處理。

    (三)信訪事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職責范圍的;

    2.采取走訪形式,但跨越應當受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反映的;

    3.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再次提出的;

    4.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復查、復核申請,信訪人仍就同一事項重復信訪的;

    5.其他屬于不予(再)受理范圍的。

    (四)對不予(再)受理信訪事項,應采取書面、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并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只出具一次。

    (五)對不予(再)受理信訪事項,不得轉送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六)對國家信訪局轉送或交辦的下列信訪事項,相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應予受理:

    1.屬相關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職責范圍的;

    2.涉及黨和國家有關重要工作的意見建議,應送相關機關參考的;

    3.涉及地方基層單位,但屬垂直管理的機關職責范圍的;

    4.其他應轉送相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處理的。

    (七)對涉及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國家信訪局轉同級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央和國家機關職能職責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協(xié)商受理;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提請國家信訪局協(xié)調。

    三、信訪事項的辦理

    (一)對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按照法定職責分類辦理:

    1.應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救助、技術鑒定、行政監(jiān)察等法定途徑處理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2.應進入信訪事項辦理程序的,按照規(guī)定作出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應按《信訪事項簡易辦理辦法(試行)》處理。信訪人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不再受理。

    (二)對應由下級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直接轉送下級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需反饋辦理結果的,應明確辦理期限。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重要情況和有價值的建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論證,積極采納,并回復信訪人。

    (四)對問題比較重要或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提請國家信訪局協(xié)調處理。

    (五)在大規(guī)模聚集上訪處置中需要啟動聯(lián)合接訪工作機制時,涉及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應選派相應職級、熟悉政策的干部參加,做好政策解釋等工作。

    四、信訪事項的督辦跟蹤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納入群眾滿意度評價,逐步在網(wǎng)上實現(xiàn)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

    (二)對轉交下級機關辦理的信訪事項,應及時督查督辦;對下級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應加強指導。

    (三)對信訪人反映帶有普遍性、政策性的問題,應進行綜合分析,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工作和完善政策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

    (一)有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yè)參照執(zhí)行。

    (二)本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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