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鄭州辦制定審計項目崗位職責及質量責任追究辦法
近日,審計署駐鄭州特派辦制定了《審計署鄭州特派辦審計項目崗位職責及質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通過明確審計項目各崗位職責,分清責任,規(guī)范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意識,促進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一是將《國家審計準則》要求與特派辦審計工作實際相結合。《辦法》在《國家審計準則》規(guī)定的七級質量控制的框架下,結合特派辦工作實際,考慮了目前大項目審計較多的具體情況,按審計組成員、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理人員、分管辦領導和特派辦主要負責人劃分審計項目崗位職責,明確每一級應承擔的責任。
二是將職責和責任相結合。《辦法》在明確各崗位職責的基礎上,劃分了各崗位責任人在審計業(yè)務組織實施、復核審理、審核審定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審計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時應當承擔的責任,職責與責任相對應,通過劃清責任界限,促進審計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是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在對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的處理上,本著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方式,按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分為責令改正錯誤、告誡或者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停職培訓或轉崗、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
四是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掇k法》的制定旨在通過建立健全審計項目質量監(jiān)督問責機制,進一步強化審計人員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強化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從而推動鄭州辦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盧荻 馮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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