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臺辦法規(guī)范審計回避程序 促進“嚴以用權”
為了切實將審計回避制度落到實處,保證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維護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審計局出臺了《實行審計回避和報告說明制度的辦法》,對審計回避人員、回避事項、回避方式、回避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規(guī)范,使審計回避具體操作有了制度依據。
《辦法》明確了審計回避人員范圍,包括審計組成員、中介機構參審人員及借調人員,復核、審理人員,審計項目所在處室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重大審計事項參與研究討論的審計業(yè)務領導小組成員、審計聽證人員。審計回避方式包括主動回避、依申請回避,責令回避等三種情形,并規(guī)定了每種情形適用的不同程序。
審計回避的事項方面,主要包括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親屬關系的;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對曾經參與被審計單位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相關業(yè)務的;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審計的。
《辦法》還規(guī)定,審計人員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拒不執(zhí)行審計回避決定或者故意隱瞞有關事項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馬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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