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市政府出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投資建設行為,2010年底,吉林省長春市政府制定出臺了《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于投資規(guī)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也可以進行階段審計、不定期審計、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diào)查。
《辦法》還明確規(guī)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經(jīng)審計機關審計完成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已列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不超過合同價款的90%支付工程價款,預留的待結價款應當在審計機關審計完成后再結清支付。
《辦法》通過明確審計主體、審計對象、審計方式、審計權限等,為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提供了強有力的工作保障,為長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正常、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約束。(楊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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