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審計廳出臺《審計機關控制重復審計暫行辦法》
日前,云南省審計廳制定出臺了《云南省審計機關控制重復審計暫行辦法》,其意義在于進一步整合審計資源,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規(guī)范審計項目立項程序,充分利用審計成果,有效地控制和避免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該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不得重復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的幾種情形。即安排的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已經由本機關或其他審計機關實施過的,且所涉及的年度和內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多個審計機關或同一審計機關的多個部門,在同一時間段對同一單位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所涉及年度和內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以及其他重復審計的情形。
二是明確了省級、州(市)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的審批方式。即下級審計機關申報的授權審計項目應在嚴格審核基礎上,在審計機關系統(tǒng)內部或一定范圍公示10個工作日后,方可審批。
三是明確了實施過的審計項目應當作出說明。即在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中作出說明,對其審計成果可直接引用或應用。
四是明確了應當避免重復審計的具體事項。即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單位安排多個審計項目時,應當整合審計資源,避免同一年度內多次進入同一單位審計或同一時間段內多個審計組對同一單位進行審計。
五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內部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即審計機關內部的計劃、財務、法規(guī)、紀檢部門應當分工合作、明確責任,共同推進該辦法的施行。當發(fā)現(xiàn)本級或下級審計機關重復安排或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時,應采取以下措施:不予報銷重復審計項目經費,已報銷的予以追回;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問責;對相關責任部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汪文)
一是明確了不得重復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的幾種情形。即安排的審計或審計調查項目已經由本機關或其他審計機關實施過的,且所涉及的年度和內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多個審計機關或同一審計機關的多個部門,在同一時間段對同一單位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所涉及年度和內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以及其他重復審計的情形。
二是明確了省級、州(市)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的審批方式。即下級審計機關申報的授權審計項目應在嚴格審核基礎上,在審計機關系統(tǒng)內部或一定范圍公示10個工作日后,方可審批。
三是明確了實施過的審計項目應當作出說明。即在審計通知書和審計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中作出說明,對其審計成果可直接引用或應用。
四是明確了應當避免重復審計的具體事項。即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單位安排多個審計項目時,應當整合審計資源,避免同一年度內多次進入同一單位審計或同一時間段內多個審計組對同一單位進行審計。
五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內部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即審計機關內部的計劃、財務、法規(guī)、紀檢部門應當分工合作、明確責任,共同推進該辦法的施行。當發(fā)現(xiàn)本級或下級審計機關重復安排或實施審計或審計調查時,應采取以下措施:不予報銷重復審計項目經費,已報銷的予以追回;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問責;對相關責任部門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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